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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可云诉被告王忠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云,王忠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黄可云,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王忠祥,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李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云诉被告王忠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可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由原告黄可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