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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江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甲,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已羁押6日)。2015年12月9日、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江某甲伙同江某乙(已被判刑)、江某丙(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灰埕利用“鱼虾蟹”摇骰子方式开设赌场,3人共出赌资人民币(下同)9000元,由被告人江某甲负责管理赌资和放哨,江某乙和江某丙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参赌人数七八人,赌注10元至100元不等,每般盘板面约200元。2013年5月23日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江某乙及参赌人员2名,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10350元。2015年12月3日,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同案人江某乙的供述,被告人江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甲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江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江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江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