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2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娜诉毕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娜,毕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499-1号原告:颜娜,女。委托代理人:刘存娜,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官贵,男。委托代理人:林东、杜国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颜娜诉毕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毕官贵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毕官贵提供的户籍信息及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显示,毕官贵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故毕官贵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生祥审判员  张习坤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