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小军申请李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军,李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40号申请人小军,男,36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少杰,女,47岁,汉族,个体,住同上。本院执行小军申请李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标的物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