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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张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