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张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