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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延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李延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10号原告:金光华,男,朝鲜族,个体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明大小区。被告:李延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延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