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永祥、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祥,徐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102号原告: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人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秀芝,执行董事。被告:韩永祥,男,汉族。被告:徐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永祥、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永祥、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永祥、徐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家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