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彩芳与张同华、杨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芳,张同华,杨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王彩芳,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甄昊,居民。被告张同华,个体户。被告杨传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芳诉被告张同华、杨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芳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