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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俊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俊萍,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俊萍被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王涛与王俊萍、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垦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萍在中国邮政银行垦利支行6221884550013252XXXX账户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