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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晓与日照东港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日照东港医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746号原告:刘晓。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东港医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黄海一路45号。法定代表人:范丰满,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与被告日照东港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宋廷廷代理审判员  牟慧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