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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卢美芝与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美芝,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81号原告卢美芝,女,193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恩嵊,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浩然,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美芝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美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美芝因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美芝负担。审判员  宫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