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峰与被告张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峰,张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春峰,女。被告张守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峰诉被告张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庆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