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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峰与被告张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峰,张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春峰,女。被告张守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峰诉被告张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庆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