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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洁与郭立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洁,郭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周洁。被执行人郭立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郭立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郭立民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