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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睿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睿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50号之一原告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魏思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斐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睿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曾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睿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8元,由原告上海力瑞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