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周瑜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瑜,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周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关于陈周瑜申请执行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4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的账户存款在839000元额度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