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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建军、巴依拉、安志影、王红旗、高木扎布、王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建军,巴依拉,安志影,王红旗,高木扎布,王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5-1号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魏建军,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巴依拉,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安志影,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高木扎布,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王为勇,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魏建军、巴依拉、安志影、王红旗、高木扎布、王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蓝旗人民法院(2015)蓝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并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偿还借贷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魏建军、巴依拉、安志影、王红旗、高木扎布、王为勇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各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