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与福州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救助站,福州市鸿博园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328号原告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玲。委托代理人沈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恒增,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信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市救助站,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第三人福州市鸿博园养老院,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不服被告福州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吴涵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