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涂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4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随曾检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涂某通过余某得知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山场有栎树出售,涂某因需栎树用于制作香菇袋料,有意购买。随后,二人驾车赶至现场,口头协议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林地上的栎树。同年7月上旬,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涂某授意余某砍伐林木,余某即联系到孙某。次日,孙某邀约陈某、宫世江、孙玉田,携带油锯、砍刀进入上述山场砍伐林木,砍伐的栎树分九处堆放。2015年7月8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查获上述山场堆放的大量栎树。经对原木进行检尺:采伐优势树种为栎木,现场堆积采伐林木1708株,蓄积18.27立方米。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涂某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涂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砍伐现场堆积木材明细表,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鱼池破坏林地区域地形图,曾都区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证明,曾都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余某、周某、孙某、陈某的证言;3、勘查报告、现场位置图及照片;4、被告人涂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购买他人的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代光念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