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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桂平、田强与周亚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平,田强,周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44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强,农民。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亚洲,农民。赵桂平与周亚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亚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桂平、田强因田林军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25786.2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00元。因被执行人周亚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桂平、田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周亚洲各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周亚洲向本院缴纳案件款92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亚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桂平、田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周亚洲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亚洲实施了司法拘留,除被执行人周亚洲上缴的9200元案件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亚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赵桂平、田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