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冯文军与杨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军,杨家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7号原告冯文军,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家旺,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军与被告杨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冯文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