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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冯文军与杨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军,杨家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7号原告冯文军,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杨家旺,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军与被告杨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冯文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