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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文开业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22号罪犯文开业,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开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开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文开业上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文开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文开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文开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开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