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王英明与梅洪亮、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明,梅洪亮,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字第94号原告:王英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洪亮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明诉被告梅洪亮、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7739元,由原告王英明负担。代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