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高国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1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国斌,无职业。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高国斌在武汉市汉阳区汛合村354号2单元401室其居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客厅的电视柜、茶几上收缴其持有的塑料管装红色片剂毒品12支(内混绿色片剂若干)、散放的红色片剂毒品2颗、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2支、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包、塑料管装绿色晶体颗粒毒品2支。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4.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高国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14.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国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国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国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国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