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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隋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隋某,城镇居民。被告迟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