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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华津车辆修理分公司与石富海、刘来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华津车辆修理分公司,石富海,刘来生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76-2号原告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华津车辆修理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长治,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富海,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来生,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华津车辆修理分公司与被告石富海、刘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刘来生名下的宁E某轿车车辆户籍;冻结案外人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宁A某曙光轿车车辆户籍。经本院审理,该案已结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刘来生名下的宁E某轿车车辆户籍的冻结。二、解除案外人宁夏华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某曙光轿车车辆户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