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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岳文荣与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文荣,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61-1号申请执行人:岳文荣,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刘庆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岳文荣与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