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7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惠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7429号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F1706室。法定代表人方新桥,董事长。委托代理隋云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萍,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业)与被告张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穆兰独任审判。原告中远物业之委托代理人隋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惠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远物业诉称:我公司为远洋万和嘉园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张惠萍是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万和嘉园B区4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的业主,其于2010年3月1日入住该小区。但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张惠萍拖欠我公司物业服务费,至今未付。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惠萍:1、支付×号房屋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156.44元;2、支付滞纳金7952.53元;3、诉讼费由张惠萍承担。张惠萍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张惠萍与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张惠萍购买了×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85.39平方米。开发商与张惠萍在合同附件七中约定:开发商委托中远物业为远洋万和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直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该物业服务公司实际接管该物业时止;中远物业的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98元;物业服务费每半年一交,应于每期首十日内支付;如业主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则应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当日,张惠萍签署了承诺书,同意遵守《远洋万和城.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规约)的约定。根据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98元;业主入住时,需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物业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逾期支付的,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0年初,张惠萍入住远洋万和嘉园小区,并于2010年3月1日预交了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张惠萍支付了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现中远物业诉至本院,要求张惠萍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要求张惠萍支付滞纳金。张惠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临时规约、承诺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惠萍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张惠萍出具的承诺书,均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张惠萍应当遵守。现中远物业公司实际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义务,张惠萍理应向中远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张惠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认可中远物业公司陈述的事实,而放弃应诉与答辩的权利。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本院支持中远物业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的主张,并在张惠萍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对于滞纳金,考虑到双方约定金额过高,本院酌情降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八千一百五十六元四角四分。二、被告张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八百一十五元。三、驳回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已负担),由被告张惠萍负担50(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张惠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