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宗达、许明飞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4号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宋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韵,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卢国瑞,该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李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许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