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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宗达、许明飞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4号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宋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韵,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卢国瑞,该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李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许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