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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智博与蔡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博,蔡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925号申请执行人林智博。被执行人蔡秀英。申请执行人林智博与被执行人蔡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秀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8000元及利息(以24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利息扣减已还的2500元为166093.33元、以238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蔡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后于2015年11月6日到本院申报财产,表示目前无个人财产,无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蔡秀英在各大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蔡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林智博反馈,林智博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秀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9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超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