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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与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1行初41号原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户村民。诉讼代表人王彦领。诉讼代表人闫世明。诉讼代表人李本士。诉讼代表人李秀固。委托代理人沙远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曹县青岛南路路东。代表人王楠,主任。原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与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1408户村民负担。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姜全玉人民陪审员  侯义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美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