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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海通信设备(湖南)有限公司,浙江联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12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培荣。被执行人联海通信设备(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琴。被执行人浙江联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海通信设备(湖南)有限公司、浙江联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抵押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联海通信设备(湖南)有限公司、浙江联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海通信设备(湖南)有限公司、浙江联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抵押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