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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发明与陈本英、杨心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明,陈本英,杨心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周发明,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陈本英,女,成年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杨心青,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明与被告陈本英、杨心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美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