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76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