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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76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