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效峰与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峰,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效峰。被执行人高密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乐成。被执行人闫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