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运牌两轮摩托车沿309国道由阎家河镇往麻城市城区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麻城市阎家河镇石桥垸路段时,撞上同向行人徐某,造成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徐某系生前因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麻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麻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交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当事人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刘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联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熊曾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