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路11号9#楼1层20#门点一套归王某某所有,被执行人陶某某未能协助履行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路11���9#楼1层20#门点一套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