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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路11号9#楼1层20#门点一套归王某某所有,被执行人陶某某未能协助履行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路11���9#楼1层20#门点一套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