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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刑执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德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刑执字第2907号罪犯何德顺,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云南省河口县。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德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何德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德顺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在本次减刑中该犯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主犯。本院认为,罪犯何德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德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文审判员  吴延昌审判员  岑绍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