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严玉菊与王黎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菊,王黎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902号原告严玉菊,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颖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程,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本院受理原告严玉菊与被告王黎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严玉菊与被告王黎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