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金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金海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6号原告:张海军,男,满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金海东,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金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张海军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金海东的诉讼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金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即24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