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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金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金海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6号原告:张海军,男,满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金海东,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金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张海军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金海东的诉讼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金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即24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