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尚腊灯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腊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13号罪犯尚腊灯,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腊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尚腊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腊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尚腊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腊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