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素珍与储贻锋、储昭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珍,储贻锋,储昭理,叶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42-2号申请执行人:吴素珍,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贻锋,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昭理,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叶岳林,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储昭理在岳西县中关中心学校每月工资收入的250元,至岳西县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扣留(提取)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