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佟敏臣与李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敏臣,李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佟敏臣。被告:李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敏臣与被告李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敏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敏臣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原告佟敏臣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来审 判 员  李怀刚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