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言新利与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言新利,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言新利。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甘冲,法定代表人:高波,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言新利与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株劳人仲(2014)370-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6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6)湘0204执恢字第4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言新利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言新利与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石峰水泥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卡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