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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惠荣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荣,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0号原告:赵惠荣,女,蒙古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荣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