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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满保与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保,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满保。被执行人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法定代表人黄训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训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满保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其他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400元,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巳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君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在岳阳市君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的资金收入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训洪在岳阳市君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的资金收入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