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邱某、刘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3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邱某、刘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邱某、刘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某、刘某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张 程审判员 木沙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小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