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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贡某1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某1,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贡某1,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黄冈市人,黄冈市铁路办工作人员,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秦某,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黄冈市人,七一路门店经营者,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秦红兰,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贡某1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友莲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才喜、文珊红,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贡某2。原告系再婚,与前妻生育一女贡某3,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矛盾逐渐出现。被告婚后总认为自己吃亏了,总想用金钱来弥补,原告母亲将自己经营的书店无偿给被告经营,原告的工资也全额交给被告,被告仍不满足,吵着要买房;原告没有满足被告的要求后,被告就找原告父母及兄弟姐妹无理取闹要钱要房,甚至带孩子去原告单位找领导逼原告买房;被告为了要原告父母将房子过户给被告,经常去原告父母住处瞎吵胡闹。今年11月28日,被告为了点小事到原告父母住处胡闹,原告阻拦被告,被告拿水果刀扎原告。今年12月1日,被告大早晨在原告父母门口坐着,不知道干什么,原告因担心父母,叫来警务室民警、保卫科同志,并打110报警,被告对前来的民警大声呵斥。原告父母担心自己的安全,甚至有了外出过年的想法。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贡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按600元/月承担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原告所述被告找原告父母无理取闹的事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原告父母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3、户口信息,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4、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证明被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发短信威胁原告年迈的父亲,致使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夫妻感情破裂。5、留言,证明被告早就承认双方感情不好,因孩子才没离婚。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夫妻间吵架,什么话都能说。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3真实、有效,予以采信。证据4、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春季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贡某2。原告贡某1系再婚,与前妻生育一女贡某3。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育有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和谐相处,主要原因是缺少及时的沟通,只要双方在今后家庭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彼此关爱,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证据证实。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贡某1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贡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友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