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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秀全与林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全,林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90号原告陈秀全,男,汉族。被告林友娜,女,汉族。原告陈秀全诉被告林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65616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保函((2016)友帮达龙保第01160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林友娜名下价值人民币26561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