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秀全与林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全,林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90号原告陈秀全,男,汉族。被告林友娜,女,汉族。原告陈秀全诉被告林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65616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保函((2016)友帮达龙保第01160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林友娜名下价值人民币26561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