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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12号原告孙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鞠晓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