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秋林、金连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秋林,金连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特60号申请人石秋林,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金连昌,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石秋林和金连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第二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金连昌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石秋林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3,800元;二、申请人石秋林与申请人金连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秋林与申请人金连昌于2015年12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